「偷騎」共享單車 算不算竊盜?

udn聯合新聞網
發表於2017/09/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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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9-17 04:42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/台南報導

公共分享單車夯遍全台,但分享單車被偷騎時,竊賊是否犯竊盜罪,法官見解不一。有男子騎走他人沒上鎖YouBike後被逮,法官認為他沒有「據為己有」之意,判無罪定讞;但騎走他人YouBike十六天的劉姓男子,被依竊盜罪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確定。

▲ 共享單車失竊後賠償責任(圖片來源:聯合報提供)


去年五月,鄭姓慣竊在北市泉州街看到未上鎖的YouBike逕自騎走,過程被巡邏員警看在眼裡,立刻追上攔查。鄭否認偷車,堅稱以為租用者忘了還,才騎走代步去吃宵夜,想順便幫忙還車。

員警證稱,YouBike一定要持卡人才能還,鄭當下即坦承偷車。但鄭事後翻供,辯稱「沒有要占為己有。」

法官認為,鄭男逕從路旁騎乘YouBike,並無任何遮掩或騎往偏徑小路,難以認定他有任何欲買賣、處分YouBike的意圖。若只是單純擅取使用,無據為己有犯意,學理上稱為「使用竊盜」,鄭無罪。

檢方上訴主張,YouBike都長得一樣,一旦被竊,真正承租人無法尋找,其他路人不會起疑,鄭才會大方騎在路上。且YouBike出租,車輛支配權已轉到租用人身上,鄭將車騎走,不可能把車返還給租用人,與使用竊盜定義不符。

不過,高院仍以未見鄭有藏匿、改造、處分等行為。採信鄭說法,判他無罪定讞。


劉姓男子則是前年二、三月接連騎走謝姓、林姓民眾租借的YouBike,後來竊取攤販蔬菜被警逮捕,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。劉同樣辯稱無意竊走YouBike,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,劉竊取YouBike後分別騎乘十六天、一天,將車當作所有,判處他拘役六十日得易科罰金六萬元,劉未上訴,全案確定。

有民眾認為,「順手牽車」造成租用人不便,還要賠償,若每位竊嫌都辯稱代步脫罪,對受害民眾很不公平。基層警認為,竊嫌被逮時都有很多藉口,但「不告而取」謂之偷,騎走別人租借的公共自行車,被警逮到當然會依竊盜罪移送法辦。

法扶台南分會執秘卓平仲表示,鄭的說詞固然牽強,但除非鄭把車騎回家或連續使用多日,否則在難證明他有違法據為己有犯意的情況下,依罪疑唯輕原則只能判無罪。但租用人可向竊嫌提出民事求償。


※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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